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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缓存的法律认定及其规制——以快播案为分析视角

吴沈括; 何露婷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网络缓存 法律传播 技术传播 避风港原则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摘要:从刑法学角度论证网络缓存是否是一种行为,具有思维的局限性,应当从法理学层面进行思考。将法律上的传播行为与技术上的传播现象区分开来,既有利于在个案中正确认识网络传播行为,也有利于在立法上理性思考对网络信息的技术传播现象的规制路径。网络平台的“引导交换型”行为模式,本质上是网络缓存思维在互联网环境下行为层面的宏观映射,应该采取技术传播的法律规制路径,而非假以法律上的传播行为。避风港原则存在预先承认“网络平台的信息中介传播属于法律上的传播行为”的逻辑假定,因此不具有合理性。以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介入网络平台的信息中介传播,能够从对称原理得到论证。互联网对当今社会的冲击,使得网络社会存在组织结构上的“碎片化”特征和主体结构上的“二元化”特征。只有加快网络法学理论的研究,尤其是网络法学方法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技术创新性与法律保守性之间的本质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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