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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中管辖权问题的困境与出路

叶玉婷 清华大学

关键词:投资仲裁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最惠国待遇条款 司法经济 

摘要:"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与东道国救济原则在投资协定中的适用息息相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东道国维护国家主权的武器之一,在以往签订的国际协定中占据着一席之地。但是,有别于传统国际法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模式,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却呈现了灵活适用的趋势。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对传统国际公法中"放弃需明示"的规则进行了颠覆,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普遍采用了"要求需明示"的规则。我国在早期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为适应早前大力吸引外资的投资环境,设置了诸多用尽当地救济条款。但是,在现行"一带一路"倡议中"走出去"的大背景下,用尽当地救济条款面临着挑战。基于此,本文首先探讨了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对用尽当地救济进行灵活适用的原因,并全面分析了投资仲裁实践对用尽当地救济所采取的适用模式,最后结合仲裁实践为我国"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发展趋势提供了可行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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